法国“右嘴版”鳄鱼
新加坡“左嘴版”鳄鱼
一个是法国的“LACOSTE”,另一个是新加坡的“CARTELO”。两个不约而同使用鳄鱼图形为商标的服装品牌,近日为了争夺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正宗”地位,在上海展开了商标侵权诉争。
上海市二中院昨天宣判,驳回法国“鳄鱼”的所有诉请。法院认为,两家“鳄鱼”在商标使用上,未构成混淆性近似。而且从市场实际情况来看,两者已拥有各自的消费群,在市场上已形成客观的划分,成为可区别的标识。
一个是法国的“LACOSTE”,另一个是新加坡的“CARTELO”。两个不约而同使用鳄鱼图形为商标的服装品牌,近日为了争夺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正宗”地位,在上海展开了商标侵权诉争。
法国“鳄鱼”率先发难
创建于上世纪30年代的法国“LACOSTE”,是国人最先知晓的鳄鱼品牌。早在1980年起,该品牌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得了服装、鞋帽、箱包、皮件类的商标,其中就包括了“LACOSTE”的文字,和向右侧张嘴的鳄鱼图形。
而新加坡的“CARTELO”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通过中国香港和日本等市场的发展后,该品牌于1993年进入大陆市场。在该品牌获得的注册商标中,除了 “CARTELO”的文字外,也有一条鳄鱼的图形。只不过,这条鳄鱼的张嘴方向是左侧,和法国“LACOSTE”正巧相反。
2003 年中,法国“鳄鱼”分别从上海、成都、西安等市场,购得了新加坡“鳄鱼”的服装、鞋帽类商品。经比对,法国“鳄鱼”觉得,新加坡“鳄鱼”的相关商品所使用的鳄鱼图形标识,和自己的鳄鱼图形相同或近似。于是,法国“鳄鱼”将新加坡“鳄鱼”,以及为该品牌生产服装和鞋类产品的两家企业,一并告入法院,以商标侵权为由,不但要求新加坡“鳄鱼”销毁所有产品和包装,还提出了在媒体公开致歉、赔偿100万元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
双方曾有境外和解史
面对法国同行的状告,已在大陆市场拥有近百家专卖店的新加坡“鳄鱼”当然输不起。
庭审中,新加坡“鳄鱼”辩称,他们使用的图形商标,和法国“鳄鱼”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在长期的市场形成过程中,双方各自图形商标已经越来越不会混淆消费者的识别。
新加坡“鳄鱼”还披露,早在1969年,两家公司就曾因为图形商标的事情,在日本大阪有过一次交锋。经过整整4年的争斗,双方在大阪高等法院达成了和解协议。当时,是新加坡“鳄鱼”作出了让步,同意法国“鳄鱼”在日本市场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
10年后,双方又签订过一份更深层次的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包括:结束并最终解决双方之间未决的所有纷争;合力反对第三方侵权人;双方互认对方已经获得的商标;打算在世界其他地方进行合作等。
基于以上事实,新加坡“鳄鱼”提出,他们和法国“鳄鱼”之间早就达成过共存发展的默契,双方在日本、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应该互认合作,在中国大陆也应当如此。
看着像其实有区别
亚洲版的“左嘴鳄”,会不会让人看上去觉得是欧洲版的 “右嘴鳄”。
先看“右嘴鳄”:黑白图形中,鳄头向右,鳄身遍布块状鳞片或横向条纹;彩色图形中,鳄头同样向右……
再看“左嘴鳄”:黑白图形中,鳄头向左,鳄身鳞片呈立体状;彩色图形中,鳄头也向左……
法官判断,由于两种鳄鱼的头部朝向、体型、鳞片、颜色均有差异,虽然两类图形具有一定近似性,但差异还是明显的。
此外,新加坡“鳄鱼”在商标使用中,通常是将图形和“CARTELO”文字共同使用的。这和法国“鳄鱼”通常单独使用图形商标的做法,显然存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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