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酒吧因为商标的问题遭索赔50万元,当真是令人震惊。为涉嫌商标侵权,“朝酒晚舞”酒吧日前被推上西城法院被告席。
原告赵女士称, 2009年10月21日,其申请的“朝酒晚舞”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之规定,赵女士在第43 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汽车旅馆;酒吧;茶馆等服务上享有“朝酒晚舞”商标专用权。
日前,赵女士发现被告北京朝九晚五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赵女士许可,在其开设的酒吧、餐馆招牌、营业场所内等显著位置以及酒水单、宣传单、名片上擅自使用与赵女士注册商标相同的“朝酒晚舞”标识。
赵女士认为北京朝九晚五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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