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相仿,颜色相仿,名字都相仿,遇见这样的竞争对手不打起来才怪呢。就如“有发”和“有友”这样的。于是,今年2月,“有友”、“有发”闹上了法院,“有友”告对方侵犯其商标使用权。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判“有友”赢了官司,获赔50万元。
2010年以来,重庆有友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重庆香传公司在全国27个城市和地区,大量销售与“有友”商标非常近似的“有发”牌泡椒凤爪、泡椒凤翅、泡椒泉水花生、泡椒木耳、泡椒竹笋等产品。于是,重庆有友公司认为,“有发”商标与“有友”商标字形非常近似,已让销售商和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严重侵犯了“有友”的商标使用权。便一纸诉状将重庆香传公司告上法院。
今年2月24日,市五中院开庭审理该案。重庆有友公司称,其生产销售的“有友”牌泡凤爪、泡椒鸡翅等系列产品,积累了非常高的市场美誉度,并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品、消费者信赖品牌等荣誉称号。
5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重庆香传公司将注册的“有发”商标超过其核定使用范围,大量使用在泡凤爪、泡椒凤翅等产品上,其“有发”商标与“有友”商标字形相似,形状也近似,属于近似商标,遂认定重庆香传公司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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