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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

    发布时间:2011-05-17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企业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如下途径取得保护。

首先,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1)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申请涉外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应委托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代理人代为申请。

(2)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其中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收案范围。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涉外商标案件或大案、要案应由地级或直接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其次,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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