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有: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商标的管理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会同法制司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国企业商标工作;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目前,商标局下设10处1室:综合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案件指导处、监督管理处、变更续展处、国际注册处、法律事务处、异议处和计算机自动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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