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商标所有人对齐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产生于近代的西方社会,是商标由行会特权向民事权利转变的新生权利,它与专利权、商标权、原产地名称等权利一样,同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
在新中国之后的商标法律法规中,商标权的地位一直被“商标专用权”予以替代,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一直没能在商标立法中得到体现。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所以此处所说的商标主要指“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商标专用权”也可以表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我国商标的发展中,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有着几乎相同的悠久历史,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商标权利的出现,与我国近代意义上商标权的产生有着紧密联系。
商标权在内涵上除了包含商标专用权意外,还包括了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以及续展权等多项权利。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权中标识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商标权的核心,与商标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明显又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将商标专用权带起商标权予以表述,并不能揭示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所有精髓,也无法涵盖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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