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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应注重刊名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1-05-1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时代已经来临。刊名作为出版企业的一种重要知识产权、核心利益,争取商标专用权保护意义重大。事实上,极具市场价值的刊名本身就存在大量商标属性,然而由于部分出版企业市场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早晨过大量出版企业刊名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为此曾经付出过惨痛的代价,甚至发生过被迫更改刊名的时间。

2001年12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我国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全面与国际接轨。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局取消了前置审批的审查,即申请人无须提供新闻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许可证,由此刊名商标的注册“门槛”不复存在。

2004年8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正式废止了《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共有2000多种报纸、9700多种杂志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取得了出版许可证。每年新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报刊、杂志不超过10家。那么,这些报刊、杂志有多少将其名称注册为商标了呢?答案是大部分都没有。

出版业忽视刊名商标注册的危害有哪些呢?

(一)不利于企业的市场化运作。

(二)造成刊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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