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权、著作权到专利权,如今各种侵权假冒行为已经越来越喜欢“上网”了。
互联网成了假名牌“温床”
实体店卖假冒国际名牌容易露馅,如今“学聪明”了的制假售假者,开始用网络做掩护了。2010年12月初,江苏江阴市公安局根据该市工商部门移送的线索,立案侦查李某、袁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通过侦查,发现这是一个以互联网为平台、面向全国销售假冒国际一线品牌箱包、服饰的特大犯罪团伙案件。原先其销售储存的仓库设在上海,为逃避世博会检查,去年8月移至江苏省江阴,且多点储存和出货。
去年12月8日,在准确掌握该网店的经营流程、库存窝点以及主要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活动规律后,专案组多点同步收网、人赃俱获,当场缴获假冒阿玛尼、范思哲等20余种国际品牌服饰、皮具、箱包、饰品400余箱,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之后公安机关历时二个多月,行程上万公里,循线追踪,终于将逃匿至贵州山区的湖南籍主犯李某抓获归案。
十大案件中的销售品牌假药案,同样与“网”有关。这是一起涉案人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购,从非法渠道大量购进假药进行倒卖的特大案件。2010年6月至11月案发,犯罪嫌疑人蔡某从浙江籍陈某处多次网购假冒“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等品牌假药共计300 余盒,向我省淮安、苏州等地销售,涉案价值约500余万元。
[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 [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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