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了解的越深入,所涉及到这方面的纠纷案件也就越发的增多了,然而这样的维权下去真的有利于企业发展吗?答案必然是否定的,能不能有一种方法,让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官司的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杨浦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三年多来,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共审结各类案件377件,其中调解77件,撤诉229件,调撤率达81.17%,多次出现原被告双方都送来锦旗的“皆大欢喜”场面。
上海一家知名的商贸公司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商标被违法使用,怒而诉诸法院后,不仅拿回了赔偿款,还让自己多了一家加盟店。
这家商贸公司是沪上一家专门从事眼镜及配件销售、维修、光学仪器、设备销售的专业公司,2006年商标获核得准注册。然而在进行市场调查中,该公司发现一家日用百货商店在未经自己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家的商标,店招、玻璃门窗、立牌甚至收银条上都使用了自家的标记,同样对外销售眼镜及配件,并宣称自己系“加盟分店”。
商贸公司一举将这家日用百货商店诉至法院。然而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的主要股东竟然曾是自己公司的员工,所以才将整个店面运作得与该商贸公司加盟店铺如出一辙。而且虽然这家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店铺侵权使用商标,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过硬,“信誉”时分不错,利润也颇佳。
得悉这些情况后,原告向主审该案的范国兵法官表达了想与被告调解的意愿。法官仔细为双方当事人 “搭脉”后,觉得本案调解 “有戏”。范法官找双方代理人谈话,向被告代理人指出侵犯他人商标权系侵权行为,对于这点被告的代理人也认可。接着,法官在原告有意通过合法引导是被告的眼镜店继续合法经营下去的基础上,指出被告的眼镜店经营得不错,如果原告坚持高额赔偿无异于 “杀鸡取卵”,不如双方对商标的许可使用达成协议,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原告公司的经营和利润增长。
最终,在范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不断磋商,商贸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两家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这家日用百货商店适当赔偿因违法使用上海某商贸公司商标的损失,两家公司另达成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这家日用百货商店从原先的“山寨店”成了合法加盟商。
不过,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杰华也表示,虽然两个案件矛盾被成功化解,但是被告原均为侵权使用知识产权的企业,是付出了相应代价的情况下才使调解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有“化侵权为合法”的主观意愿,被告的经营状况、实力及对案件的态度也至关重要。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经营资质,遑论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他也希望参加社会活动的个人及企业要遵守相关法律,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使用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无论何时,违法使用知识产权均要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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