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其主要的基本功能是标志和区别作用,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所以显著性是申请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最主要的本质条件。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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