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制办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6月1日起施行的 《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在沈阳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达不到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撤销其沈阳市著名商标资格。
《保护办法》指出,申请认定沈阳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1年以上,且无权属争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申请人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新规定,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沈阳市著名商标资格的;沈阳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沈阳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经转让后未重新认定的等情形,也将被撤销沈阳市著名商标资格。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