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请求在个案中进行。即在发生侵权纠纷或权利冲突,有必要认定某个商标是否驰名而应受到特殊保护时,由商标所有人提出请求而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途径。在注册程序和使用管理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是拒绝注册或撤销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驳回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二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没有注册的,将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禁止使用;将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禁止使用。三是禁止作为商号登记。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四是禁止作为域名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以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撤销该域名注册。
保护范围:驰名商标保护水平高于普通商标之处就在于扩大了保护范围,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以类似商品为限,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普通商标的保护限于商标注册和使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作为企业名称、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简言之,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标示对象看,扩展到没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从标志看,扩展到商标外其他商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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