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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膳房”牌牛奶变身八宝粥

    发布时间:2011-04-27

 当李鬼遇上李逵,在法律面前,狭路相逢,正牌胜。在“山寨”横行的情况下,人们对知识产权,尤其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更加注重。在日前临沂市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商标侵权的就达4件之多。

八宝粥也叫“益膳房”

对很多临沂人来说,“益膳房”三个字并不陌生。早在2004年,“益膳房”牌牛奶产品就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该品牌的牛奶、牛奶制品、酸奶更是获得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山东省著名商标”称号。

就是这样一个已经享有较

高知名度的品牌,却被日照一家食品企业“山寨”了,用在了该企业生产的豆奶粉、核桃粉、芝麻糊和八宝粥上。由于多次收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在与“山寨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牌的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山东益膳房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来,在2007年时,被告企业就将“益膳房”三个字变更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产品包装袋、包装箱已标注“绿赛尔”商标的情况下,将“益膳房”字号用在正面上方显著位置,以醒目的方式作为商品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根据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做法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人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益膳房”字样,并不得以任何相近似的中文名字代替。后山东高院二审调解结案。

临沭加油站傍“中石化”

看见“中国石化+朝阳图案”图文商标,车主们一定知道这就是中石化的加油站。可是,在未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临沭县一加油站擅自使用“中国石化+朝阳图案”等系列商标,造成商标侵权。

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临沭县安顺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侵犯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导致的具体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得的收益数额,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综合确定了该赔偿数额。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评析

在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益膳房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竟争纠纷案中,涉及到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解决原则问题。案件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人以与权利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竟争行为,进而判决侵权人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益膳房”字样。合理解决了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问题,有效制止了“搭便车”、“傍名牌”等商业不道德行为。

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诉临沭县安顺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涉及到商标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数额确定时法官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问题。考虑到被侵权商标系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的服务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明知侵权而公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其主观过错相对严重,综合以上因素及被告相对较高的投资规模和所处位置可能产生的经营效益、原告维权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等。本案通过较高数额的赔偿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贯彻了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打击侵权行为力度的原则。

律师观点

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张家禄介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等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家禄建议,商标权人注意运用商标法保护自己商标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自己的注册商标受到不法侵害,注意收集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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