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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鳄鱼” 商标互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1-04-25

案例分析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0年至1999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

(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简称鳄鱼国际公司)1951年在新加坡获准注册了“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鳄鱼国际公司于1993年、1994年向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了“CARTELO及鳄鱼图形”商标,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和第18类。1995年,拉科斯特公司发现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建立了多家店面,其招牌上印有写实风格的鳄鱼图形,销售标有“鳄鱼图形”商标的服装产品。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以鳄鱼国际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者无论在实际购买商品时还是在商品售出后使用中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行为,亦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 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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