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人需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由受让人填写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公章。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书件
受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前应检索被转让商标在原持有人持有期间有无发生转让、授权他人使用及质押等行为发生,以确保商标转让成功。(商标档案检索费200元/件,受让人可以选择不做档案检索)
一、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如果是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对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
2、如果是企业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收信人、收信地址、邮编。如收件人、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过我中心,以免延误相关信件邮寄。
四、我中心在收到您的申请资料后制作《商标转让申请文件》,传真给您,您在确认所填各项内容后,加盖公章后回传。
五、款到后递交《申请文件》。
六、一个月左右寄出《受理通知》,一年左右进入公告期,公告期为三个月,如无异议,二个月左右后寄出〈商标注册证书〉。
相关文件,我中心会及时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并及时寄出相关文件。
说明:
一、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上的合并(或兼并、改制)前名称和合并(或兼并、改制)后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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