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特许经营与贴牌生产有很大的不同,前者由受许方承担产品开发、新产品研制以及营销服务,而后者由品牌方承担; 商标特许经营模式对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生产与管理都无检验与指导要求,而贴牌生产则有要求。品牌特许经营和贴牌生产在降低品牌方的风险方面都较商标特许经营要优,当然前两种制度安排的成本比后者也要高。贴牌企业选择何种品牌经营模式,取决于对风险与成本-收益的比较、企业所处行业、资源占有情况以及管理能力等等诸多因素。另外,商标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代理经销等商业模式的差异比较明显。
特许的核心是商标使用许可。不论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均应掌握和熟悉商标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有关商标许可合同的规定,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有关法律事宜。
1.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或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应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并报特许人和受许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许可人不得超过其注册商标的范围许可。《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为限;
3.不得滥施许可。我国商标法中对滥施许可行为及不顾商品质量的行为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或罚款直至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处分规定;
4.加盟店要协助总店在当地登记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人;
5.不能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成为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除非获得总店的允许或指示;
6.确认商标及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总店,如由于法律上或其它原因而使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被认定为属于加盟店,则加盟店必须按总店指示办理手续将上述权益转让予总店;
7.若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总店,并按总店的指示及在总店愿意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前题下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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