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700-0065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商标注册代理>不同地区对于“奥特曼”有不同对待

不同地区对于“奥特曼”有不同对待

    发布时间:2011-04-19

 

                    奥特曼

对于我们这一代人很少有没看过“奥特曼”的,如果谁说没看过,那么必然被大家说做没有童年,提起“奥特曼”从哪里来的,我们可以肯定是来自日本,然而近日一条消息说“奥特曼”的著作权却属于一个泰国人,这让人们出于意料。

“奥特曼”著作权判归泰国人

原告泰国人辛波特依据其1976年在日本与被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签订了《授权合同》,主张其享有“奥特曼”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独占使用权。据此辛波特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等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该案难点是需查明30多年前辛波特和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法定代表人圆谷皋签订的合同的真伪,而圆谷皋在1995年已死亡,合同本身存在表述不清之处,因此对合同真伪认定相当困难。

原告提交了1976年合同原件及1996年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提供的致歉信,信中明确提到1976年授权合同,可以印证该合同真实存在。据此法院判决: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奥特曼”美术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商标权属归辛波特及其合法授权人享有,其他出版者、发行者及玩具企业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属侵权。

据介绍,对世界著名动漫形象“奥特曼”的著作权之争,双方当事人曾分别在日本和泰国起诉,两国终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本案判决对“奥特曼”中国地区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将成为国内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案件的权属依据。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700-0065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