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企业长期使用商标但一直没有注册,有的虽然有注册商标,但由于对商标使用的不了解,商标过期的没能及时办理续展手续,企业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未能变更商标注册信息等等,从而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按照《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如果不对其商标注册,对该商标就不具备专用权,无法禁止他人使用。而且,一旦企业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也很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使得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可能被抢注人禁止使用注册商标,遭受巨大损失。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2、企业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可以在商标注册公告期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企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向企业发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仍然维持行政裁定,企业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仍然是维持行政裁定的结果,企业还可以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二年期限内提出申诉。
3、如果企业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将该注册商标撤销,企业可以权衡该商标能产生的效益、受让该商标需支付的转让金数额等情况。必要时只能采取与在先注册人协商转让的方式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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