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是指一家厂商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并贴上对方的商标。在贴牌生产中,委托方拥有自己的品牌或技术,或拥有自己的市场,而被委托方则具有规模生产和低成本的优势。这样的贴牌生产很容易产生商标注册侵权问题。
2009 年12月2日,无锡某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由无锡公司加工一批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条,单价11.3美元。此前,无锡公司一直从事服装定牌加工业务,并且多年接受韩国艾弗公司、韩国亨籍公司的委托订单,加工经 (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鳄鱼牌服装,这些服装根据订单全部出口至韩国,在中国国内不进行销售。
去年1月29日,无锡公司加工完毕后申报出口,在报关过程中,上海海关向其发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上述货物涉嫌侵犯鳄鱼恤公司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已予以扣留。无锡公司收到告知书后随即向海关提出异议。去年3月,他们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只是替韩国公司制作服装,这种外有注册商标、全部销售在外、国内仅仅贴牌、并无任何销售的模式,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注册商标侵权。
香港鳄鱼恤公司则坚称,自己是“CROCODILE”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无锡公司在韩国获得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不能成为在中国使用的依据,且无锡公司所谓的“未销售”并不代表“不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标注商标就是一种“使用”,所以鳄鱼恤公司请求海关扣货是合法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锡公司的行为属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案。香港鳄鱼恤公司称可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涉案牛仔裤,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不予采信。无锡公司在加工的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公司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被告造成影响及损失。
国内企业赚取的只是微薄的加工费用,而侵权产品一旦被查处,加工企业将承担制假和违约的不利后果。中华商标超市网提醒大家,定牌加工企业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保护自身利益。海关建议企业在承接订单前要求国外委托方出具知识产权授权书,并查询加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在中国工商总局注册、注册人与授权方是否一致、是否在海关总署备案等情况。企业还可以联系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进一步鉴别授权书的真实性,避免落入侵权陷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海关还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加入担保条款,约定知识产权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这样一旦出现侵权,企业还有望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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