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长期屡禁不止,驰名商标一直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主要对象。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任何法定程序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他商品之上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使其驰名商标淡化,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首先,驰名商标所有人自我淡化的行为必将亲手葬送自己辛苦打拼而获得的商誉。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所说的,“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品的销售力。"
其次,驰名商标所有人自我淡化的行为常常会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新产品亦属于驰名商标的商品,或者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导致误购。而误购的商品有可能是质量低劣的产品。第三,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搭便车",轻而易举地占有市场,也是排挤同类营业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既害人又害己,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限制和禁止。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还应规定,驰名商标需要注册在其他商品上的,对其另行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量化限制,规定另行注册的商品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和类别。
一个普通商标逐渐做到驰名商标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商标注册权所有人要保护好自己的驰名商标,避免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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