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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牙刷,10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刑。据悉,该案是无锡市法院系统自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制度以来,审结的首例涉及知识产权的一审刑事案件。
2007年11月,无锡某外贸公司的业务员邱某某,在接到智利客户要求按样生产注册商标“REACH”(强生公司商标)和“Oral-B”(宝洁公司商标)牙刷并附样品实物照片后,即于2007年12月以公司名义与智利客户以形式发票的方式签订了牙刷出口销售合同,并最终确定销售总计 1080000支,价值741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9852.05元)。在国内下单采购后,于去年2月27日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时被查获。
10月3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
滨湖法院法官朱俊伟说,“三合一”审判模式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件也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案件的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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