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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标近似 “宝马”商标不是你想傍就能傍

    发布时间:2016-12-19

  谈论到车,我们大概可以分成德系车、美系车、日系车等等。宝马在德系车中算比较朴实的,而自从国产化后,宝马似乎变得比较亲民,现在3系5系、X3、 X5可以说是满街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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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宝马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公司”)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创佳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德马公司”)、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然而,这场侵权之争还要从2008年7月说起。周乐琴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设立“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英文为 GERMAN BMW GROUP(INTL)HOLDING LIMITED,在字号中使用了“宝马”和“BMW”,2010年6月,该公司变更为现名即德马国际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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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起,德马公司和周乐琴就通过购买、注册“BMN”等商标,授权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获得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

  宝马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最终上海知产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要知道,商标近似要不得。在日常的商标近似判定中还是要根据相关的案例具体问题具体解析,小知为大家整理了三大商标近似认定原则:

  1、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显著性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对相应的商品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公众在进行消费的同时不会对具有较强显著性以及知名品牌的商品有任何混淆的影响。

  2、公众意识流

  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在商标界定中有一定的盲区,最主要的就是消费者从视觉以及听觉上是不是对两个商标与对应的商品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发生混淆来判定。

  3、商品申请的商标类别

  商标在申请时采取的是分类申请原则,商标总共分为45类,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申请注册在不同类别,一般是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事实上,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并存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非常普遍的情况。

  小知提醒大家应该加强商标近似的保护意识,规避商标侵权的风险。

来源:解放日报

文章有改动

标签: 宝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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