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并不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如果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那将有可能触犯刑法,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延伸作用则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及对消费者购买的引导,商标也是无形资产,对商标持有者来说,商标是有价值的,一旦侵犯了注册商标,实际上也是侵犯了商标持有者的财产,扰乱社会市场秩序,当然,假冒注册商标也是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任何行为如果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法律都会从刑法这一更高的角度来制裁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园区首例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了解到,2010年6月13日,江苏某建设集团项目负责人与陈某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欲采购一批上海冠龙的阀门及有关水泵,价值40余万元,该负责人当即付了陈某5万元预付款。半个月后,陈某将94台所谓的上海冠龙的阀门送至工地,但该批产品经检查均为假冒产品。 2010年10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经侦大队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12月2日中午在常熟将陈某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购买他人私刻的上海明珠阀门有限公司印章,冒名并假借上海阀门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在苏州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KARON”的阀门,并收取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后陈某将合同价值人民币268800的假冒上海冠龙阀门有限公司 生 产 的 注 册 商 标 为“KARON”的94台阀门送至上述工地。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他料不到自己的行为竟然已经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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