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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在先权利”阻碍了你的商标注册之路?

    发布时间:2016-12-07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会遇到很多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中有一种在先权利不能侵犯。这个在先权利不是完全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是可能会在注册过程中或以后发生问题,所以不建议企业注册。下面小知将介绍一些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这个和先申请先注册的在先权利不同。

  1.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著名的“红蜻蜓”之争就属于这种情况,两个企业,一个是企业名号,一个是商标名称,奇葩的是二者同时存在,并且上法院也闹过N次,拥有商标的“红蜻蜓”企业还因另一家公司的起诉上市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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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3.在先著作权。

  这个小知之前已经专门做过说明。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4.肖像权。

  自然人的肖像权未经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不过,如果是自己的公司则不同,例如老干妈的商标就是陶碧华本人的肖像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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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姓名权。

  自然人的姓名,未经许可,也不能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组成部分。这方面的案例有乔丹和乔丹体育,但乔丹是外国公民,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姓名权,所以乔丹没有在起诉中获胜。但中国体育明星,刘翔、宁波涛都遭遇过这样的事情。

  6.特殊标志权。

  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也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后来的王老吉和加多宝主要是在装潢权上起争执,后来迫于压力的加多宝就把包装换成了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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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奥林匹克标志权。

标签: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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