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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第35类“酒e点”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6-11-03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包头市玖加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6825195号“2.jp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首字、字形设计、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英文两种要素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首字为“酒”,字体均采用普通宋体的书写方式,汉字将英文部分夹在中间,整体显得端庄大方、很洋气的视觉效果。

  引证商标仅由汉字一种要素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首字为“点”,字体采用独特的艺术字体,字体偏长,棱角分明,商标整体给人很沉稳的视觉效果。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上区别很明显,申请商标含有两种要素,而引证商标仅含有一种要素。二者在首字上也区分明显,申请商标为“酒”,而引证商标为“点”。二者在字形设计上区别也很明显,申请商标采用的是普通宋体的书方式,而引证商标采用的是独特的艺术字体。二者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更显著,申请商标的整体给人一种很端庄大方、很洋气的视觉效果,而引证商标的整体给人很沉稳的视觉效果,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别,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酒-e-点”对应的呼叫为“[jiu] [yi ][dian]”,其中,首字读音为“[jiu]”,尾音为“[dian]”。

  引证商标“点-酒-网”对应的呼叫为“[dian] [jiu] [wang]”,其中,首字读音为“[dian]”,尾音为“[wang]”。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在呼叫上存在很大区别,申请商标首字读音为“[jiu]”,尾音为“[dian]”,而引证商标首字读音为“[dian]”,尾音为“[wang]”,相关公众很容易区分开来,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区别很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酒e点”的含义:1、“酒”通“久”指持久、长久;商标的整体含义为长久一点,申请人不仅希望自己的事业持续发展,又同企业商号的寓意相呼应,而且更希望自己的产品贮存时间长,口感便会更好。2、“e”谐音指“一”;商标的整体含义“酒一点”、“酒一滴”,从侧面表达了申请人希望消费者在饮酒的这件事上,酒要少量,身体重要。

  引证商标“点酒网”的含义:购买酒的网站,具有一定的指向性。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表达上区别很明显,各自表达的内容完全不同,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任何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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