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自己的企业字号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不料却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月28日,芦浦的一家拖鞋厂因此被县工商局处以两万元罚款。
2010年10月21日,玉环县工商局根据“X宝”商标注册人投诉对芦浦的一家拖鞋厂进行了检查,在其厂房内查获了大量与“X宝”商标相近似的 “X宝图形”商标。拖鞋厂的负责人解释道,之所以使用了“X宝图形”商标,是因为企业的名称就叫作“玉环县X宝拖鞋厂”,于是就将当中的字号“X宝”加上图形当作商标来使用,但“X宝图形”本身并不是注册商标。
工商部门表示该企业的解释其实不能成立,并指出,虽然该企业的字号名称中有 “X宝”两个字,但并不表示就可以将“X宝”两个字当作商标来使用,根据国务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名称应当规范使用,“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而不能随意简化,而确需简化的,也应当报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而且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等在先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就是因为擅自将自己的字号当作商标使用,造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所以才受到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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