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于2011年,并以“回归女性之爱”为宗旨的国际女性戏剧节,深受广大戏剧迷的喜爱。然而当国际女性戏剧节创始人李子以自然人的身份在戏剧制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女性戏剧节 IWF WomenFestival及图”商标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先后驳回其注册申请。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的“女性戏剧节 IWF WomenFestival及图”商标予以驳回的被诉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1583096号“女性戏剧节 IWF WomenFestival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李子于2012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戏剧制作、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
2013年10月,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且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李子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6895955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8月,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选美竞赛、录像带录制等服务上。
2014年12月,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李子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李子的诉讼主张,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李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李子担任总经理的北京晴禾景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经过权威机关、机构认可的“女性戏剧节”主办方,申请商标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另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性戏剧节”从含义上容易被理解为指代特定的专门为女性举办的戏剧类活动。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容易使公众据此认为相关服务均与某特定的“女性戏剧节”相关,从而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另外,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禁用条件,故无需再行考虑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是否构成其注册的权利障碍。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毛立国)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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