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40类服务上的第15283121号“昆中药”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用于药以外的服务上,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及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5283121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昆中药”不仅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还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是申请人对“昆药”已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沉淀,现已成为家喻户晓、实至名归的驰名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同第10512736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1、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三个汉字,而引证商标均只有两个汉字,且字形的设计差异明显。
2、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读音效果不同。
申请商标比引证商标多出中间一个“中”字,使得商标的整体读音效果区别开来。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代表意义各有不同。
申请商标“昆中药”是对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的简称,经过600多年的沿革发展和使用宣传,申请商标已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早已深入人心,申请商标“昆中药”已然成为申请人的代名词。
引证商标“昆药”系其权利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同其权利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二、申请人系引证商标所有权人——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的子公司,申请人已与昆药集团就申请商标签订共存协议,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在先判例来看,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服务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范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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