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就像商标界的“白富美”,自带光环。2014年,《商标法》进行修订,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虽然当时炒得沸沸扬扬,但似乎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被人们忘却。大中电器销售饮水机时,因为使用了“驰名商标”四个字,被法院判令三倍赔偿消费者。这似乎给业界的朋友提了个醒。
大中为何被判三倍赔偿?这还得从赵先生购买饮水机说起。赵先生于2014年11月在大中电器清河店购买沁园饮水机和浪木饮水机各一台,当时,附近墙柱广告中标明:该两款饮水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标志及字样。后赵先生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于2012年9月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及称号,超期使用认证标志涉嫌假冒,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另外,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中禁止出现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赵先生认为以上标志和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向海淀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对大中电器清河店违法使用“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广告语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定性属实,对该店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中电器退货、退款且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大中电器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按照消法规定,判决大中电器公司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驰名商标”的认定本是为了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为了解决商标争议,规制“傍名牌”行为,并不是用来做宣传的。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如果您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找中细软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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