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权是商标权的初始形态。它指的是权利人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但未将该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这种情形在许多国家都是存在的。一般说来,商标权利意识比较薄弱的国家,未注册商标的比例要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与注册商标权相比,未注册商标权具有自然性、便利性、试用性、易变性等特点。自然性是指权利人只要通过自己设计或者聘请他人设计一个商标,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获得对该项商标的所有权,不需要履行任何其他手续。便利性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其商标权,无论足许可、质押、投资还是转让,都不必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易变性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对他人商标权构成侵犯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随时对其商标进行任意修改。试用性反映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即权利人对新设计的一项商标在投放市场后能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没有把握,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如果标有该商标的商品销路看好,就可以加大投入,反之则减少投入,甚至将该商标完全弃之不用。由于是未注册商标,弃之不用也不会感到有什么可惜。因此,我们可以把便利性、易变性和试用性看成是未注册商标权的长处。
注册商标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与未注册商标权相比,注册商标权易于得到国家法律甚至国际法的保护,具有自觉性、稳定性、确定性、稳固性等特点。一般说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比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更懂得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也不象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那样频繁地修改、更换自己的商标。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除极少数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争议者外,在绝大数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所有权问题。当注册商标权受到侵权时,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可以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保护。
驰名商标权
驰名商标权作为商标权的特殊形态是最富魅力的,它意味着商标权的高度发达,是商标所有人梦寐以求的目标。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表明,驰名商标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驰名商标是一国经济发达水平的重要指示器。一个国家拥有的驰名商标越多,其经济发展的水平就越高。当今世界十大驰名商标,美国占其五,日本占其三,这决不是偶然的。因此,自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原则以来,关贸总协定和一些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这方面的问题。在这些条约的制定过程中,以及许多其他多边、双边知识产权贸易谈判中,驰名商标问题往往成为激烈争论的焦点。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都在促进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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