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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撤销

    发布时间:2016-08-29

  商标的注册是指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即在商标局设置的《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并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之后,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即予以核准注册。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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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即使已经获得了注册,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此类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有争议程序和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争议程序对于提起争议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定,只有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后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争议。争议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会将对双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审,视情况做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的决定。

  注册不当裁定程序规定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除由争议程序解决的内容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注册的商标均可以通过该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注册。

  不管是通过争议程序还是注册不当程序被撤销注册的,该商标的专用权都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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