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据一定的事实占有、使用和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它包括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国家机关和其他不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是没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权的客体指的是权利主体与商标之间的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关系,它并不是商标本身,商标只不过是该权利的一种对象物,一种物质载体而已。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占有”是最为根本的。对于任何所有权来说,占有都是其根基所在。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就无从谈起。
注册商标权的渊源
揭示占有的含义,实际上等于揭示商标权的渊源。任何权利都起源于一定的事实,商标权也不例外。导致商标权产生的“事实”有三种:经济事实、法律事实和社会事实。经济事实是指权利人出于维护其经济利益的考虑而自己设计或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聘请他人设计商标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权利人通过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而合法地拥有某个商标的事实。通过受让的方式购买商标也是一种事实,如果受让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受让就是一种经济事实;如果受让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受让就既是经济事实也是法律事实。因为对注册商标的转让须向商标主管部门备案,自行转让是无效的,甚至会导致被撤销注册。至于社会事实,是指权利人长期独占使用某个商标且已得到社会公认的事实。上述三种不同的事实决定了商标权具有不同的形态;仅有经济事实的商标权属于未注册商标权;既有经济事实又有法律事实的商标权属于注册商标权。未注册商标权和注册商标权构成商标权的两种基本表现形态。
此外,商标权还有一种特殊的表现形态,那就是驰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的渊源既有经济事实,又有法律事实,甚至还包括一定的社会事实。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强调为公众所熟知就是强调驰名商标权的社会渊源。实际上,我国首批10个驰名商标就是由公众评定而产生的。尽管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但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最终还是要由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或法院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认定,其法律渊源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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