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如下有关事项:(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即后期指定;(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3)注销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5)删减商品和服务;(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新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外文申请书式的选择:办理各种后续变更事项,必须提交相应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和外文表格:(1)后期指定用;(2)转让用;(3)删减用;(4)放弃用;(5)注销用;(6)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用;(7)代理人名义、地址变更用;(8)续展用;(9)指定代理人用。
国际商标注册办理变更事项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协定”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或纯“议定书”缔约方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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