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下午,第一期黄浦知识产权讲堂在新天地大厦举行。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通过6个市场管理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经典个案分析,宣讲了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相关建议。据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涉及市场类型多样,主要集中在侵犯著作权纠纷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两大类。2003年以来,黄浦区法院共受理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诉讼32件,2009年以来此类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占全部受案的34.3%,2010年此类案件已占全部受案的37.5%。
案例1未经授权用“喜羊羊”作广告
上海市真北路1108号红星美凯龙建材家具市场二期3楼的电梯柱子、公共通道及C8186号商铺中,大量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做产品宣传广告。拥有《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使用权的天冲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装饰家具城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森堡家俬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广告发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红星美凯龙装饰家具城有限公司辩称:其只提供商铺和场地,作为出租人,没有审核出售货物的义务,即使侵权行为成立,自己并未因此获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深圳市森堡家俬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是授权给各地经销商进行经营的,涉案广告宣传均是经销商组织,与森堡家俬无关。经法院调解,两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事先没有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但综合本案案情,侵权行为发生的场所不仅是销售商的商铺内,在电梯柱子、走廊等公共通道上都存在相关侵权行为,所以,红星美凯龙公司应当知道市场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最后,法院认定其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出租摊位销售假冒“LV”包
2008年5月,被告人卢某从叶某处转租,租得人民路388号上海滩商厦三楼328摊位和六楼104室,用于存放、销售包袋等商品。2010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LV”、“FENDI”、“GUCCI”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1407只,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经鉴定,尚待销售的1407只标明为“LV”、“FENDI”、“GUCCI”注册商标的商品,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价格总计人民币1651万多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虽然作为市场管理公司并没有直接销售侵权商品,不会因市场内的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市场内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可以作为认定市场管理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的依据。如果事后市场内再次出现侵犯上述品牌的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管理公司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承担责任。
案例3超市销售商标相似运动鞋
原告波马公司2008年期间发现被告农工商青浦超市(NO.5店)公开陈列并销售奇安特公司生产的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图形的商品,2008年2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了不同款式的涉案运动鞋两双。其后,对两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律师分别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两被告均不予理睬,且仍在其他门店继续销售其他款式的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图形的物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农工商青浦超市、奇安特公司共同答辩称:两双涉案鞋上的被控侵权图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超市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和明确的供应商,且其作为一家以农副产品为主营业务的超市,对体育用品商品了解较少,对涉案鞋的销售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奇安特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侵害。农工商青浦超市作为从事商品零售业的大型超市经营者,具有专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较高的品牌认知能力,其对奇安特公司供应的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法院确定由两被告分别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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