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16275545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早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了与其他标识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应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外观形态、设计理念及表达寓意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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