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43类商品上的第16199360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6199360BFBH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第6516743号(以下简称为“引证商标”)商标在构成要素、图素来源、表现手法、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通过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如下不同:
1.商标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不同
申请商标图形整体轮廓为闭合的圆形,内部置有三角形和汉字“一”,整体构成要素简单,线条规则,整齐划一。引证商标首字“一”置于图形之中,与右侧汉字“爽天下”组合在一起进行识读,整体为左右排列,“一爽天下”四字作为一个整体,更为突出。
2.商标图形部分的设计来源及构图方式、表现手法不同。
申请商标图形整体轮廓为闭合的圆形,由圆形和三角形构成,简单的组合方式来源于日本的传统绘图方式,规则的正圆和三角形均为日本常用喜爱的设计要素,圆形线条较为粗厚,代表圆满,三角形代表日本连绵的山脉。引证商标图形来源于中国传统要素,环形为传统花饰图形,与鞭子图形组合在一起,有一种不对称之美,线条复杂,文字“一”置于图形之中,与汉字“爽天下”组合在一起进行识读,图形并不单独存在,运用衬托手法,文字突出,图形弱化。
3.商标显著部分和呼叫不同。
申请商标文字“一”被图形完全包裹住,又因为“一”笔画简单,与线条简单的图形组合在一起,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汉字“一”,不进行识读,不进行呼叫,通常将其整体识别为一个图形。但是,引证商标图形仅起到装饰背景作用,相关公众更会透过图形,将文字“一”与“爽天下”一起进行识别,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读为“yi shuang tian xia”。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张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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