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首信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6220023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6220023BFBH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被相关公众所识别和认可,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注册商标的申请要件,应予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供了大量的使用、宣传证据,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精心的培育下,已经成长为一个优质的品牌,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具备商标应有的可区分性,不会同各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从尊重市场实际和已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的角度考虑,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同第3840212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和1071292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同,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等差别明显区别。
三、若按照本案的近似判定标准,申请在后的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一也应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也可以从侧面说明申请商标同四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因此,根据审查标准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张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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