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7月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于这起在国际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简直就是掩耳盗铃的跳梁小丑),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一直坚持“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同时在外交和舆论界积极发声,讲述自己的南海故事。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公开表态支持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而菲律宾滥用国际法、背信弃义的做法,美日等国别有用心围堵中国、牵制中国发展的意图则昭然若揭。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已经无需赘述,单就南海仲裁案本身来说,其产生和推进的过程也存在诸多瑕疵和漏洞,正如前国务委员戴秉国在美国出席中美智库南海问题对话会时所指出的,仲裁结果“不过是一张废纸”,这一表态也充分揭露了此次仲裁的错误本质。
算了,菲律宾和美国如此恶心的勾当不讨论也罢,强军兴邦之余让我们IPer们来讨论一下知识产权强国的事情。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此处写的很明白吧,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是单方面仲裁,是完全是不符合规矩的掩耳盗铃),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如下几个优点:
1、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更易于实现公正。这主要是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通常都有很强的技术性,审理起来远比一般的案件更为复杂。仲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让专家断案,消除纠纷中的技术障碍,有利于实现裁决的公正。
2、商业秘密不易泄漏——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仲裁程序除了当事人有相反约定之外,其审理程序均不公开,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和企业商誉受到损害的机率,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3、时间就是金钱——更高效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和产品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有些专利技术在保护期届满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在版权上,一旦非法复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场,便会广泛地在消费者中传播,权利人想要将他们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当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载至互联网,损害可能立即发生在世界各国。因此知识产权争议对处理时效要求很强。与诉讼方式相比,由于仲裁程序更为简化,案件处理的时间会大大缩短,当事人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及时得到救济。而且,仲裁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则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设立了一种“快速仲裁程序”,该程序对案件听审的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
4、买卖不成情谊在——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比在诉讼中的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知识产权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为重要,因而人们乐于将有关纠纷交付仲裁。
5、老百姓的事情自己解决——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更容易被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多为民间组织,独立于一国的司法体系外,在裁决的涉外承认与执行上比法院更为便利。因为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公约》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参加和承认的国家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因此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通过该公约的规定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6、好处实在太多——其他优点。如:比诉讼方式费用低;与协商、调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有更强的操作性,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等。现在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仲裁效率高的优势,上海、南京、青岛、重庆等省市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来源:IPRdaily
作者:董新蕊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专利三十六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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