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知名钟表商欧米茄有限公司(简称欧米茄公司)对于发现,他人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的“AOMEGA澳米茄”商标,便以与其表商品“OMEGA”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起异议。
在该商标异议复审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其异议理由予以驳回后,该公司日前针对该裁定结果发起行政诉讼。欧米茄公司表示,商评委未审查其“OMEGA”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建立起的知名度所导致的原裁定结果令其难以接受。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AOMEGA澳米茄”系由深圳某实业公司于2002年11月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该商标异议阶段及异议复审阶段,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裁定“OMEGA”商标注册在表商品上,与“AOMEGA澳米茄”商标申请的化妆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据此驳回了欧米茄公司的异议申请。
此番提诉,欧米茄公司依旧坚称被异议商标与其“OMEGA”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公司认为,表商品与化妆品商品均属于高档奢侈品或时尚消费品的范畴,具有大致相同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与此同时,欧米茄公司亦表示,“OMEGA”、“欧米茄”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审理题述异议复审案件中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商评委未对该事实进行审理属重大事实遗漏。
据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我们将随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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