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州鑫意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2类商品上的第16134273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不尽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
(二)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在首字、构成要素、排列方式、字形设计、整体外观、读音、含义及显著部分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一,商标的首字、构成要素、排列方式、字形设计、整体外观不同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字母“YUEHU”及汉字“岳虎”横向排列而成的组合商标,其图形为一只用黑色线条勾勒的面朝左侧的猛虎头部与颈部,嘴巴紧闭,虽是威严虎目,但其眼神犀利,不乏光华神韵。图形左侧,字母“YUEHU”及汉字“岳虎”呈纵向排列而成,与猛虎颈部相连,其字母“YUEHU”是汉字“岳虎”的拼音形式,字母“YUEHU”均为大写,汉字“岳虎”其首字为“岳”,字形较粗。整体来看,要素丰满,结构紧凑,给人一种英姿飒爽、沉稳内敛的视觉效果。
引证商标一仅由图形构成,图形外观像是一个印有虎头的盾牌,虎头印在盾牌中间,且内嵌于圆圈中,嘴巴张开,漏出锋利的牙齿,整体来看,给人一种威严凶悍的视觉效果。
引证商标二由图形与汉字“虎牌”纵向排列构成,其图形为一只朝左侧回头的老虎头部的侧面图,纹路清晰,形象逼真,嘴巴张开,其须挺直利索,其图形内嵌于一个圆环中,圆环下方为汉字“虎牌”,其首字为“虎”,毛笔字体,笔锋刚劲有力,整体来看,给人一种复古的视觉效果。
引证商标三仅由图形构成,图形为一只面朝左侧的豹子的头部,嘴巴张开,其脖颈处与两条平行的向右上方延伸的粗线条相接,整体来看,给人一种酷炫的视觉效果。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构成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成、字形设计与首字不同,使得整体外观带给相关公众完全不同的视觉效果,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商标的其读音不同
申请商标“”中,字母“YUEHU”是其汉字“岳虎”的拼音形式,汉字“岳虎”的读音为“yuè hǔ”,音节数量为两个,首音节为“yuè”,尾音节为“hǔ”。
引证商标一“”仅由图形构成,故无读音。
引证商标二“”中,汉字“虎牌”的读音为“hǔ pái”,音节数量为2个,首音节为“hǔ”,尾音节为“pái”。
引证商标三“”仅由图形构成,故无读音。
可见,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二因其首尾音节均不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均无读音,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给相关公众呈现的听觉效果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的图形对汉字部分起到特有的指向作用,为该商标的修饰部分,并且依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无疑汉字“岳虎”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岳虎”有“岳山如止,虎猛似动”之意,突出申请人不仅产品质量一流,而且服务周全、细致、快捷,同时,申请人也希望所有消费者通过使用其产品能够方便其生活,为其生活增添光彩。
引证商标一仅由图形构成,故图形为其商标的显著部分。该图形为一个印有虎头的盾牌,无特定的指示与含义。
引证商标二中图形对汉字部分起到特有的指向作用,为该商标的修饰部分,故汉字“虎牌”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虎”为“老虎”,“牌”可理解为“用木板或其他材料做的标志”,“虎牌”即为“以老虎作为标志的牌子”,商标持有人将其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更加突出其产品的性能。
引证商标三仅由图形构成,故图形为其商标的显著部分。其图形无特定的指示与含义。
可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及显著部分均不同,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部分虽均为汉字,但二者首尾字不同,又因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部分为图形,故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部分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任何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张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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