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关注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赔偿周乐伦500万元。
NEW BALANCE进驻国内被起诉
创立于1906年的NEW BALANCE是世界知名运动品牌。1983年4月,该公司先后在中国获得“N”、“NB”注册商标,于2003年4月获得“NEW BALANCE”注册商标。随后,该公司选择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并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2013年,周乐伦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
一审New Balance不服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周乐伦明确以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院保全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销售过 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属于销售行为侵权等因素,故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 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权利状态比较稳定,应依法受到保护。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广东高院判令赔偿金500万元
关于赔偿数额,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商品质 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 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New Balance”公司针对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新百伦公司明知周乐伦对“百 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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