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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争:“法国公鸡”胜诉 “中国金鸡”落败

    发布时间:2011-03-10

“法国公鸡”乐卡克(Le coq sportif)状告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侵权一案近日有了结果。这场历经2年的侵权官司,从浙江中院到浙江高院,最终由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法国公鸡”胜诉,“中国金鸡”落败。

“公鸡”之争

乐卡克这只“法国公鸡”有百年历史,其商标由一家获得授权的日本企业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在中国注册。2004年,杉杉集团将“法国公鸡”引入中国,如今在中国拥有50多家直营店和100多家加盟店。此外,杉杉集团为该品牌成立合资公司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

而三家被告公司属关联企业,其使用的商标是1984年上海第一皮鞋厂注册的“金鸡”商标,上海第一皮鞋厂2006年将商标转让给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

2008年,宁波乐卡克有限公司将三家被告公司告上浙江中院。 “两只公鸡的图案基本相同,所使用商品相类似,构成类似商标上的近似商标,一般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别。”法国公鸡的代理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费震宇认为。

而被告的代理律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叶建中认为,“法国公鸡”与“中国金鸡”有较大差异。

莫名的法国背景

上海第一皮鞋厂的注册商标“中国金鸡”虽然具有一定知名度,可是令人费解的是,在接手商标后,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推广时却给自己添加了一个“法国背景”。此外,在产品宣传资料、有关媒体采访、公司网站等对外宣传中,刻意强调品牌的法国渊源。

费震宇表示,被告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刻意混淆“法国公鸡”和“中国公鸡”商标之间的关系,使消费者以为两只“公鸡”之间存在一些特定的联系。

浙江中院指出:“一方面在法庭上,被告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些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这些内容却与法国公鸡有类似的渊源。”最终浙江中院判定,“法国公鸡”胜诉,三家被告公司停止宣传其法国渊源,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宁波乐卡克公司8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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