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今天小知看到一个案例,很有必要跟各位知己们分享。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硕公司)作为我国制笔行业的知名企业,旗下的“SUPERB WRITER”品牌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然而当其与原代理经销商上海荆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荆悦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后,却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下称联家公司)旗下超市销售的“SUPERB WRITER”笔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安硕公司随即将联家公司、荆悦公司及上海佰粤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佰粤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余万元。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所作的3被告连带赔偿安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余万元的原审判决。
纷争源于合作终止
据了解,安硕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铅笔、蜡笔、水彩笔、圆珠笔等用品的批发、零售。2007年1月,上海马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SUPERB WRIT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写工具、绘画仪器、蜡笔等。2010年11月,安硕公司经核准受让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安硕公司表示,联家公司是大型百货超市,其在上海市开设的数家“家乐福”超市门店中销售涉嫌侵犯安硕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涉嫌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所标示的信息,被告荆悦公司为商品制造商,而荆悦公司原名为上海百悦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前是安硕公司的代理经销商。荆悦公司在其制造的木杆铅笔上标注了安硕公司的“SUPERB WRITER”商标。佰粤公司的条形码贴在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上,故佰粤公司与荆悦公司共同制造了侵权商品。
据此,安硕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3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余万元。
联家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是从荆悦公司和佰粤公司处进货,具有合法的来源,而且其在销售时也不知道涉案商品系涉嫌侵权商品,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佰粤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其并非涉案商品供货方,涉案商品上出现的条形码和名称只是为了区别货款的收款单位,佰粤公司并非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获胜源于奋起维权
据了解,2014年4月22日,荆悦公司发函给安硕公司称:“感谢贵公司与上海百悦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荆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因双方已经终止合作,现将有关尾款结算事项函告贵单位,请予以理解、配合……”
2013年,荆悦公司与佰粤公司作为供应商与联家公司分别签订《合作销售合同》,而荆悦公司与佰粤公司联系人为同一人。
2014年6月,安硕公司在上海市数家家乐福超市对涉案商品“SUPERB WRITER”笔进行公证,涉案商品上印有“产品名称为佰粤2B电脑答题考试涂卡笔”“上海佰粤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2H笔条形码上印有“上海百悦投资有限公司”字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家公司销售的铅笔笔身上使用了与安硕公司拥有的“SUPERB WRITER”商标相同的字母,虽然字体上略有区别,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系为侵犯安硕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院同时认为,荆悦公司、佰粤公司与联家公司签订的《合作销售合同》联系人均为同一人且联系地址相同,佰粤公司承认上述联系人系原荆悦公司员工,现为佰粤公司监事,故佰粤公司应当知道荆悦公司生产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另外,佰粤公司提出联家公司所销售的侵权商品系荆悦公司因对其负有金钱债务,遂以在联家公司处的货物抵债,贴上佰粤公司的条形码是为了方便联家公司结算货款。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由于佰粤公司未能提供其与荆悦公司之间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凭证,且联家公司提供的发票和供货清单显示贴有佰粤公司条形码的商品均系其自己销售给被告联家公司,因此佰粤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联家公司销售侵犯安硕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侵权。
关于联家公司、荆悦公司、佰粤公司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荆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安硕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被告佰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安硕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联家公司作为大型超市经营者,其统一采购的相同外包装的商品上贴有不同公司的条形码,且笔杆上均印有“SUPERB WRITER”字样,其应当在进货时要求供货者提供“SUPERB WRITER”商标是否正在注册、已经注册或者有关商标授权的相关资料,对此联家公司仅根据供货合同中供货商对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来主张其免责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分别就其实施的侵犯安硕公司“SUPE RBWRIT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荆悦公司赔偿安硕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佰粤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联家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荆悦公司、佰粤公司、联家公司连带赔偿安硕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5万元。
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联家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毛立国)
小知有话说: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日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受到强烈的重视。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的屡屡出现,增强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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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作者: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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