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周黑鸭,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小知对其也是爱之深。然而小知今天看到一则新闻,让小知怒火冲天。商家不顾消费者的安危,以假乱真,并侵犯他人商标权,就该受到惩罚。近日,无锡滨湖区某大型超市内的一家卤菜店因涉嫌侵犯周黑鸭公司的商标权被告上法院。
周黑鸭公司介绍
周黑鸭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是一家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产品等熟卤制品深加工的品牌企业。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于第29类商品的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辩称 加盟杭州“三品周黑鸭”,与湖北周黑鸭不构成近似
据悉,被告经营的卤菜店,位于翠微路某大型超市内,于2014年9月开始营业,店铺10平方米左右,主营熟食、卤制品、烤肠还有无锡特产芝麻酥之类。原告2015年,原告方员工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在其店铺招牌、柜台装饰、灯箱广告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同时,也销售了与原告上述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鸭卤制品。
在庭审现场,被告辩称,其是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商,该公司对外使用的品牌是“三品周黑鸭”,自家店铺所用的也是对方提供给其的三品周黑鸭门头。“接到法院传票后,我方又去核实,发现对方对外已经更名为三品黑鸭。”被告律师表示,对原告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书公证的门头标识三品周黑鸭与原告主张的周黑鸭及拼音不构成近似。
原告申诉 擅自使用相近似标识经营店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原告方认为,根据公众的呼叫习惯,周黑鸭商标中的汉字“周黑鸭”构成了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成为该商标发挥识别功能的显著要素,不管是运用要部比对或者整体观察的方法都可以认定三品周黑鸭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法庭中提交的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的来源,而不能证明其获得了周黑鸭品牌的授权,因此即便其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也不能免除其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外,原告是经过注册获得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为经营卤制品的店铺,其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与涉案商标标识相近似的标识,用于店铺经营,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从2014年开始经营,其所属的行业属于卤制品,其应当知道周黑鸭在卤制品行业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坚持使用,主观恶意明显。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10万元。
双方和解 周黑鸭公司获赔2.3万元
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和解,被告承诺改掉涉嫌侵权的门头,不再使用周黑鸭标识,并赔偿周黑鸭公司2.3万元。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品牌“周黑鸭”被侵权的情况并不少见,光无锡市场上,由他们递交诉讼的就有两三起,其余更多的侵权商家,他们采取的是向工商部门投诉的方式。记者在“周黑鸭”官网上也发现,真正的周黑鸭在无锡只有一家门店,位于苏南硕放机场国内出发层,且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保持“不做加盟不做代理不传授技术”的直营理念。也即是说,锡城市场上其余打着“周黑鸭”招牌的店铺,都有可能已涉嫌侵权。
小知有话说:
湖北周黑鸭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的捍卫精神为各企业出了表率。被告卤菜店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此,小知提醒各位知己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就要拿起知识产权的武器积极维权。
来源:扬子晚报
通讯员吕曼本报记者刘梦雪
(编辑稍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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