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受关注的“精武”商标汉津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昨日,武汉“可可精武”公司法律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文峻律师收到北京高院的送达通知,驳回天津方面上诉,维持北京中院一审判决。
精武商标争议案件历经我国商标注册所有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从2005年纠缠至今。文峻律师表示,这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也十分少见。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北京高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由武汉方面发起的“精武”商标“阻击战”取得最后胜利。
据悉,为应对和摆脱商标问题的纠纷,武汉鸭脖企业通过协会已正式集体申请“精武路”的新集体商标,目前正在等国家商标局的审批,“一旦注册成功,协会旗下企业均可使用集体商标,彻底杜绝类似津汉精武商标之争的后患”。
案件回放:
天津市鑫宏食品厂于2005年注册第29类的“精武及图”商标,核定商品为“冻肉、香肠、鱼片”等,不包括“鸭脖类”。2007年,该商标转让至天津精武公司名下。随后,天津精武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增加注册精武商标,核准商品包括“鸭脖类”。武汉“可可精武”公司发现后,立即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2008年12月10日,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武汉方面提出复审后,2010年6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精武及图”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天津精武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定。2010年11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天津公司诉讼请求。而后,该公司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又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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