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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不能独吞“IPHONE”商标 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16-05-17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一开始并不做手机,而是做电脑类产品。所以,苹果公司在2002年的时候,在中国大陆仅仅注册了电脑类的“IPHONE”商标,并运用于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商品上。恰恰在这个时候,中国本土的汉王公司开始研发智能固话产品,推出了“e-phone”和“i-phone”等产品,并且在2004年申请注册了“i-phone”商标,注册的商品种类包括移动电话。

2007年间,苹果公司推出了“iPhone”手机,但却没能进入中国市场,那时候,在中国市场买不到“iPhone”手机。据说原因之一便是手机类“i-phone”商标权属于汉王公司,而“iPhone”商标与“i-phone”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因此苹果无法注册。

2009年,苹果公司提出了购买汉王公司的“i-phone”商标,双方达成“i-phone”商标转让协议。随后,2009年10月起,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在中国大陆正式销售。

无独有偶,2009年之后,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就“iPad”平板电脑再次展开讼争,直至2014年7月,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就“iPad”商标案以支付6000万美元达成和解。从此,“iPhone”和“iPad”产品红遍中国多个城市,几乎“果粉”们都顺理成章地认为,“iPhone”只属于苹果公司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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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再一次证明,苹果公司通过诉讼及诉讼和解,一次又一次赢得了它想要的“iPhone”和相关商标。

然而,就在这一时期,也就是2007年9月,俄罗斯爱克斯迪姆有限公司相继设计了一系列“IPHONE”“GPHONE” 商标, 并正式向中国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取得了相应的商标注册证。

2011年,俄罗斯爱克斯迪姆有限公司将“IPHONE”“GPHONE” 商标权全部转让给了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通天地”)。新通天地对“IPHONE”商标所属产品进行了生产,并于2012年9月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亚洲世界博览会”公开展览。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新通天地受让俄罗斯爱克斯迪姆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这一商业事件,像极了当年思科公司对“iPhone”商标的收购。唯一不同的是,思科公司的收购发生在美国,新通天地的收购发生在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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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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