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见三道杠你是想到运动裤呢?还是能联想到阿迪达斯呢?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准予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25类裤子、游泳裤上注册“三道杠”商标(异议商标),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服装协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判决撤销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
被告商评委在裁定中认定,阿迪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通过长期赞助各项国际、国内运动赛事,坚持在其大部分产品上使用“三道杠”商标,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牢固的产源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故裁定,被异议商标在“裤子、游泳裤”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服装协会诉称,在服装行业,特别是在运动裤的裤腿外侧使用“三道杠”线条作为服装服饰,是一种常见的装饰图案,相关公众无法以此装饰设计来区别服装的来源。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阿迪达斯公司并未将被异议商标本身作为标志图样贴附于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投入市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图样进行广告宣传,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阿迪达斯公司在裤子上使用“三道杠”,仅仅是作为样式或服饰,或者涉及其他商标,显然不能等同于在阿迪达斯公司出品的裤子上使用被异议商标。故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对纺织协会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就此案而言,能带给我们许多启发。一是关于商标的概念、注册和使用问题。《商标法》认为,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外,经过使用产生显著特征的标志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可以看出,《商标法》中商标概念的内涵不是狭隘的。结合本案,“三道杠”图形作为一种标志,即使其对商品具有表述性和暗示性,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可视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此外,本案中,商标概念内涵也是确定阿迪达斯公司使用“三道杠”是不是注册商标使用的重要依据,虽然 “三道杠”图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但由于其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反过来,也不排除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在使用时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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