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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从乔丹商标案探寻商标权领域的善意原则

    发布时间:2016-05-11

自2012年起,美国知名球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权之间的法律争端不断。在迈克尔·乔丹诉中国乔丹体育历时4年多的几个回合系列诉讼之后,今年4月26日,再审和系列案件提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通过新浪网视频向全球现场直播。

案件事实的简要回顾

早在2000年,一个名为“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的民办企业更名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前身。2002年4月16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乔丹体育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被注册。随后,该公司又将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注册为商标。乔丹体育迅猛发展,还冠名赞助大型国际体育赛事。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相关的78个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一系列商标注册。随后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后,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2016年4月26日,民三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一、迈克尔·乔丹是否有在先权利的事实,有胜于无。本案庭审的核心焦点的逻辑结构,一是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姓名权的事实是否存在;二是乔丹体育公司“乔丹”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乔丹体育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认为,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加名,本案申请人姓为Jordan,中文翻译为乔丹。因此乔丹并不是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姓名,即便翻译,姓名也应为“迈克尔乔丹”。因此,迈克尔·乔丹只是将自己姓名与乔丹体育的商标混淆在一起。乔丹体育公司还认为,迈克尔·乔丹此诉的目的实则借“主体识别符号”对“乔丹”标识谋取超越姓名权的权益。而作为再审申请人的迈克尔·乔丹认为,判断自然人是否可以把符号作为名字来主张,看的是公众认知中符号与自然人是否可以建立联系,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乔丹先生,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迈克尔·乔丹一方还认为,在中国,“乔丹”不仅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在过去三十年内持续享有较高的声誉,而且“对应关系能够达到唯一确定”的判断标准。这就必然使公众误认“乔丹”商标为迈克尔·乔丹有所关联。

迈克尔·乔丹无论是姓名权,还是法律保护依据都足以体现其在先的权利。首先,尽管迈克尔·乔丹姓名权不足以覆盖任何叫作“乔丹”中国商号、名称和商标,但是在体育用品领域,是否可以覆盖,作为普通人思维的正常判断。其次,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当然应该既包括乔丹也包括迈克尔。再次,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为公众普遍认知是毫无疑问的,作为体育业界、商业界乃至体育用品的消费者认知度之高。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所基于法律状态的存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善意使用还是恶意抢注已经通过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苍白的自辩中,将是否善意的事实凸显:“我方并未想要垄断乔丹这两个字,而是阻止像第三人这样试图通过注册含有乔丹先生姓名的商标来攀附乔丹先生的声誉导致混淆。”乔丹体育公司后续用迈克尔·乔丹孩子的名字继续注册所谓的“防御商标”,该注册显然侵犯了乔丹先生孩子的姓名权,而乔丹体育公司这一注册商标的后行为,明显存在对“乔丹”商标注册这一前行为主观恶意证据的有力补强。完全可以从善良人的一般判断,本案的在先权利和法律状态的结合,推导出的结论不言自明。

三、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公认名称“乔丹”,是民事权利也是法益。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自己早期取得的商标,已经无法追诉,援引商评委的代理人的庭审发言:“姓名权是法定民事权利,其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基于姓名权人在公众当中的知名度,姓名具有能够商业化的价值,商标法所保护的这种商业价值和利益与姓名权人在我国的知名度密切相关,因此,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姓名予以保护,无论是对本名还是别名的保护均应以我国社会的公众认知为基础,综合考虑权利人的知名程度。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基本观点无分歧,而分歧在于本案系争商标乔丹或者拼音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及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固定的对应性认知以及这种认知的程度和范围。”同时“认定乔丹二字或其汉语拼音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商,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姓名的联系强于第三人”的表述充分说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是民事权利。第三人乔丹体育的注册行为存在不当。但是已经超过5年追诉时效,另外,乔丹体育公司也进一步认为,出台的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晚与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法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已经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就是说是民事权利而不是法益。

四、姓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所反映的立法意志就是对于基于善意的权利的保护。通过以下法律规范群的形成,全方位防范侵权行为和善后的权利救济。(一)《民法通则》保护性规定比较概况,禁止性规定则十分清晰,立法意图明确。(二)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恶意的商标注册不受5年的怠于行使期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四)不正当竞争法从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确定诚实信用的原则。

善意原则首要克己复礼

所谓克己就是不要再通过借助于模仿国际大牌字号和攀附名人,踏入商业捷径,戒掉浮躁,抛弃由来已久的“打外国知名品牌的擦边球以图谋轻松获取暴利”之行为。所谓复礼,就是复商标注册的善意原则之礼,尊重在先权利,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延伸。

商标领域的克己复礼不仅是在先权利的尊重法律规则,也是商标权的国际化对接的要求。我国从商标的草莽时代到商标精细化规则时代一路走来,要树立知识产权的大国情怀。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崛起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国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商业心态也不断沉淀和调整,不再浮躁。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也不能不反映这一曲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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