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楼多为商铺,方便小区居民购物和生活。
有一个楼盘是这样的,商铺卖出去了,业主用来干什么不知道。而在这些商铺装修完毕加以利用前,有很长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商铺冷清清的也不好看,何不做些大品牌连锁店的门头先挂上,看着热闹,也能给楼盘营造一种商业配套设置很完善的氛围。
那么问题来了,业主购买这些商铺不一定是用来经营这些品牌连锁店的,直接挂其门头也不合适!何不将品牌名称改一下,只是看着热闹,证明这是一家待经营的商铺就好。
于是该楼盘就出现了空荡荡的“屈巨氏”“福特奈”“无祖食品”等山寨名牌店,面对记者的采访,该楼盘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表示,在门头上挂广告部是为了交房时好看,内容是自己弄得,也是为了好玩。
给商铺挂山寨名牌店门头好玩不好玩,小知不知道。但我清楚的是,这种行为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或许正是看到了这些山寨品牌店,认为该楼盘商业配套设置完善才决定购买的,而你把牌子一撤说一句“我开玩笑的”,那时,友谊的小船何止是会翻,简直分分钟沉底好吗?
此外,经小知查询后发现,屈臣氏企业早于2010年就在多个类别下申请注册了“屈臣氏”商标,其中,第35类“屈臣氏”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就是销售商品,那么,在商铺上挂个“屈巨氏”牌子的行为很明显涉嫌商标侵权啊!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这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屈臣氏”与“屈巨氏”属于近似商标无疑,如果“屈巨氏”也是用来销售相关商品的话,就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这种情况。同时,相关负责人主动做了这么一个门头挂上,也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嫌疑。然而,目前的问题是,该楼盘策划部之所以挂这么一个门头并非是为了经营,也不是想要盈利,而是“单纯的”认为好玩罢了。那么,如果“屈巨氏”涉嫌商标侵权又该怎样处罚呢?
《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只要商标侵权行为成立,无论是否有经营额都不能免责。中细软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勿因“傍名牌”侵犯他人商标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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