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西新西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1类商品上的第15560077号“新西蓝”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新西兰”国家名称近似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技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技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从商标整体来源及含义来讲。申请商标“新西蓝”来源于申请人——江西新西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号。申请商标“新西蓝”中“新”是“新鲜”,第三个字“蓝”是“蓝天”的“蓝”,是空气好、环境好的象征。第二个字“西”是江西的简称,江西是申请人所在地,因此申请商标中“新西蓝”三字是指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由此可以生产出品质好的农产品,并代表申请人追求食品安全的价值理念。而国家“新西兰”是英文“New Zealand”的中文翻译,第三个字为“兰”,是“兰花”的“兰”,而非“蓝天”的“蓝”。可见,二者名称的由来完全不同,表达出的含义也完全不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国家“新西兰”名称不构成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第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使得商标的显著特征逐渐增强,完全具备识别作用,应予核准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宣传和使用证明了申请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商标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复审结果:
在中技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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